2014年7月4日 星期五

控房仲未給行情、審閱期 女子拒賣屋

新北市1名女子委託房仲賣屋,但事後女子認為售價低於行情,指控房仲沒有提供近3個月成交行情,也沒給他3天合約審閱期,因此拒絕簽名售屋,找上消保官並且一狀告上法院,房仲則反駁行情有口頭告知,消保官表示,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區域交易行情價格、參考資料應該用什麼形式提供給消費者,但業者應該用書面資料,比較能避免爭議,至於合約審閱期現在也是法規有要求,業者必須提供。

房仲業者陸奕瑞:「客人進來的話,就直接開這個頁面給他看,如果現在的話,我們就直接開實價登錄網站減少爭議。」打開大螢幕,連結實價登錄網站,房仲說現在客人上門第一步,就是趕快提供行情參考。一來讓買賣雙方更快,對交易價格達成共識;二來也可以減少糾紛,因為就有他們的同業被消費者一狀告上法院。

新北市1名蔡姓女子,今年3月委託房仲出售位在泰山的1棟屋齡9年住宅大樓,原本談好用1120萬成交,但蔡姓女子覺得售價低於行情,拒絕簽名賣屋。新北市消保官周繼雄:「消費者主張仲介沒有提供他近3個月的地區行情表,所以導致他的價格賣得不理想。」

找上消保官的蔡姓女子,指控房仲沒有提供近3個月行情,而且簽約時沒有提供3天審閱期,買賣成交沒通知,還涉嫌賺取不當差價,被指控的房仲則反駁,行情資料有口頭告知,交易只收取8萬服務費,沒有賺取不當差價,要求蔡姓女子支付仲介費,並且退回斡旋金和違約金總共20萬。

新北市消保官周繼雄:「如果仲介業者為了避免一些消費糾紛的發生,雖然有做口頭告知,這是理所當然之外,最好能提供一個書面的確認。」房仲業者陸奕瑞:「客人來店裡,我們會把合約書攤在桌上讓他逐條審閱,我們也會當場解釋給他聽,如果客戶有時間的話,或是說他選擇帶回去看。」

房仲業者說,在現行法規規範下有知名度的業者,都會遵守提供行情,並且給予消費者3天合約審閱期,而這次引發爭議的案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,賣方與房仲各說各話,就等法官做出裁決。
轉載自東森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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